西湖区法院“少年法庭”开展新春回访帮教。 梁娟萍/摄
本报南昌讯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帮工时受伤的雇工获赔9万元。
小老板张坚系南昌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包工头。公司在为“滨江豪园”业主进行装修时,由小老板张坚雇请的木工鲁帮为其做木工活。2008年9月9日上午9时,在施工过程中,鲁帮不慎被铁钉击伤右眼,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鲁帮到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张坚和公司赔偿其损失12万元。
法庭上张坚辩称,我不是包工头,我也是为公司打工的,不应承担木工鲁帮的赔偿责任。
南昌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辩称,我们公司与木工鲁帮不存在雇佣关系。本案中,业主也有责任,应当追加业主为被告。木工鲁帮在工作当中未采取防护措施,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木工鲁帮受雇于小老板张坚,而小老板张坚系南昌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包工头,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小老板张坚。木工鲁帮在施工时,未履行注意谨慎义务。因此,木工鲁帮除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外,小老板张坚、南昌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该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小老板张坚赔偿木工鲁帮经济损失10万元的90%;共计9万元、南昌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吴云 蔡锦芳)
点评: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硕友、雷志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小老板张坚。张坚雇请了木工鲁帮具体施工,在施工时,木工鲁帮未注意操作安全出现事故,导致自己受伤,对此,木工鲁帮除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外,其他的责任由小老板张坚、公司承担。